為結合民間團體及機構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提昇服務品質及水準,明確規範各種補助對象、項目、原則、條件及基準,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申請團體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之關係人,請依該法第14條第2項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詳附檔「申請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及核銷應備文件」P.11切結書+P.12身分關係揭露表)
壹、一般性補助
貳、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
參、老人福利補助
肆、身心障礙福利補助
伍、非營利組織補助
陸、志願服務推展補助
柒、社區發展補助補助
捌、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
玖、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
拾、綜合性項目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