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一、補助資訊

(一)申請期間:

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二)補助項目:

辦理自立脫貧、災害救助、遊民輔導、實(食)物銀行等。

(三)資格條件:

  1.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3. 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4. 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5. 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

(四)審查方式:

採書面審核為原則。

(五)個別補助上限:

請參考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詳本局115年預算書(本局網頁/重點業務專區/會計及統計專區/預算及決算項下)。

二、 申請時請填具「補助經費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補助經費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