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

一、申請期間:

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二、補助項目:

辦理自立脫貧、災害救助、遊民輔導、實(食)物銀行等。

三、資格條件: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五)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

四、審查方式:

採書面審核為原則。

五、個別補助上限:

請參考112年度各類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詳本局112年預算書(本局網頁/政府資訊公開/預算及決算項下)


◎小提醒

1.申請單位如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身分關係揭露表」,本局將於補助案核定後,將該身分關係揭露於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2.違反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同法1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3.「身分關係揭露表」置放於「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及核銷應備文件」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