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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一般性補助)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一、補助資訊

(一)申請期間:

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二)補助項目:

  1. 婦女福利、新住民福利補助、兒童及少年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等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2.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之福利宣導活動。  
  3. 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剝削防制之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4. 脆弱家庭關懷服務之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三)資格條件:

  1. 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2. 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主事務所設於本市,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本市設立分事務所,且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3. 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但不包含社區發展協會、老人會。                                       
  4. 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四)審查方式:

補助機關應視預算額度,並依申請計畫之內容及配合重點政策,審酌受益人數、方案完整性、項目合理性、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等,核定補助金額。

(五)個別補助上限:

請參考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2,300萬元。

二、 申請時請填具「補助經費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補助經費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