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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補助

一、申請期間:

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二、補助項目:

(一)婦女福利、新住民福利補助、兒童及少年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等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二)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之福利宣導活動。  

(三)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剝削防制之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四)脆弱家庭關懷服務之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三、資格條件:

(一)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於本市設有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三)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但不包含社區發展協會、老人會。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四、審查方式:

補助機關應視預算額度,並依申請計畫之內容及配合重點政策,審酌受益人數、方案完整性、項目合理性、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等,核定補助金額。

五、個別補助上限:

(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二)結合社會福利服務者優先補助。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詳本局112年預算書(本局網頁/政府資訊公開/預算及決算項下)


相關詳細資料請參考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小提醒

1.申請單位如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身分關係揭露表」,本局將於補助案核定後,將該身分關係揭露於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2.違反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同法1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3.「身分關係揭露表」置放於「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及核銷應備文件」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