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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綜合性項目補助)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一、補助資訊

(一)申請期間:

請參考「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

(二)補助項目:

「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中,屬綜合性項目之費用者如下:

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專家出席費、印刷費、教材費、材料費、文宣費、文具紙張費、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及器材租金費、膳費及茶水費、撰稿費、圖片使用費、版權費、影片公播費、相片沖洗費及攝錄影費、郵資、保險費、獎杯、獎座、獎牌或獎狀費、雜支費、交通費、門票、裁判費及其他費用(本要點未列舉之費用項目,且與活動計畫相關者,核實補助)。

(三)資格條件:

請參考「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

(四)審查方式:

請參考「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

(五)個別補助上限:

請參考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詳本局115年預算書(本局網頁/重點業務專區/會計及統計專區/預算及決算項下)。

二、 申請時請填具「補助經費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補助經費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