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
請參考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
二、補助項目:
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中,屬綜合性項目之費用者如下:
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專家出席費、印刷費、教材費、材料費、文宣費、文具紙張費、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及器材租金費、膳費及茶水費、撰稿費、圖片使用費、版權費、影片公播費、相片沖洗費及攝錄影費、郵資、保險費、獎杯、獎座、獎牌或獎狀費、雜支費、交通費、門票、裁判費及其他費用(本要點未列舉之費用項目,且與活動計畫相關者,核實補助)。
三、資格條件:
請參考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
四、審查方式:
請參考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
五、個別補助上限:
請參考114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詳本局114年預算書(本局網頁/重點業務專區/會計及統計專區/預算及決算項下)。
◎小提醒
1.申請單位如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身分關係揭露表」,本局將於補助案核定後,將該身分關係揭露於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2.違反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同法1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3.「身分關係揭露表」置放於「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及核銷應備文件」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