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
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二、補助項目:
辦理自立脫貧、災害救助、遊民輔導、實(食)物銀行等。
三、資格條件: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五)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
四、審查方式:
採書面審核為原則。
五、個別補助上限:
請參考114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詳本局114年預算書(本局網頁/重點業務專區/會計及統計專區/預算及決算項下 )。
◎小提醒
1.申請單位如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身分關係揭露表」,本局將於補助案核定後,將該身分關係揭露於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2.違反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同法1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3.「身分關係揭露表」置放於「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及核銷應備文件」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