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
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二、補助項目:
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活動、社會宣導或社會教育活動、身心障礙者家庭服務活動方案、照顧者專業訓練及研習活動、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充實設施設備及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服務、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服務、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身心障礙福利團體非旅遊活動之其他專案補助、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培力補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嚴重行為問題身心障礙者加強照顧服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三節加菜金補助、助聽器銀行服務、爬梯機服務、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教育訓練、身心障礙者嚴重情緒行為正向支持服務、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及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服務。
三、資格條件:
(一)本市公設民營或經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
四、審查方式:
採書面審核為原則,例外採審核小組方式審核。
五、個別補助上限:
請參考114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詳本局114年預算書(本局網頁/重點業務專區/會計及統計專區/預算及決算項下 )。
◎小提醒
1.申請單位如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身分關係揭露表」,本局將於補助案核定後,將該身分關係揭露於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2.違反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同法1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3.「身分關係揭露表」置放於「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及核銷應備文件」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