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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

一、申請期間:

應於執行前一年度3月31日以前提出申請。

二、補助項目:

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項目為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遊民、更生人等社會福利及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之方案或計畫。

三、資格條件: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人民團體。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四、審查方式:

採書面審核為原則,例外採審核小組方式審核。

五、個別補助上限:

請參考112年度各類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詳本局112年預算書(本局網頁/政府資訊公開/預算及決算項下)

 

◎小提醒

1.申請單位如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身分關係揭露表」,本局將於補助案核定後,將該身分關係揭露於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2.違反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同法1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3.「身分關係揭露表」置放於「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及核銷應備文件」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