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
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二、補助項目: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含失智)、老人保護、獨居老人關懷服務、老人福利之相關研究、訓練、推廣、規劃、編製作業手冊、教材、參訪、研討會、服務或活動方案等。
三、資格條件:
(一)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醫療法人。
(三)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五)立案之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及社工師事務所。
(六)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四、審查方式:
採書面審核為原則,例外採審核小組方式審核。
五、個別補助上限:
(一)老人會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各級老人會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趣味運動會、才藝競賽、歌唱比賽、球類比賽、老人福利宣導活動、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各項活動、各類講座、專題研討、讀書會、研討會及各項藝文展覽(如書法、繪畫、攝影展覽)等。
2.辦理前款各項活動及各類講座者,應依該會之會員人數予以補助;每會每年之費用補助,以當年度該會實際核定人數為限。
3.辦理長青趣味運動會者,依活動舉辦之規模、活動效益等酌予補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餘依個別實施計畫辦理。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詳本局113年預算書(本局網頁/政府資訊公開/預算及決算項下)
◎小提醒
1.申請單位如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身分關係揭露表」,本局將於補助案核定後,將該身分關係揭露於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2.違反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同法1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3.「身分關係揭露表」置放於「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及核銷應備文件」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