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資訊
(一)申請期間:
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二)補助項目:
志工服務背心。
(三)資格條件:
服務推展補助之對象,為經本府社會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四)審查方式:
採書面審核為原則。
(五)個別補助上限:
請參考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詳本局115年預算書(本局網頁/重點業務專區/會計及統計專區/預算及決算項下)。
二、 申請時請填具「補助經費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補助經費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