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
二、補助標準
全戶平均所得低於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每月補助生活津貼8,329元。
全戶平均所得低於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2.5倍者,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每月補助生活津貼4,164元。
三、申請資格
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最近一年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費用為新臺幣24,574元*1.5=36,861元)。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732萬元者。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四、應備文件
申請書。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申請人私章。
其他證明文件。
委由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填寫委託書及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有關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備文件詳情,請於申辦前先電洽戶籍地區公所諮詢。
聯絡電話:3350628、3311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