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
設籍桃園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資格者,按月核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但如現已領有老人、兒童少年、特殊境遇等之生活扶助費或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或全日住宿式服務,只能擇一領取,不得重覆。
服務對象
申請生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最近一年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費用為新臺幣24,574元 *1.5=36,861元)。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32萬元。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應備文件
申請者:本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身分證正本、印章。
申請人父母、子女、配偶、報稅扶養人: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查驗完將當場返還)。
其他證明文件(如無免付):學生證、優惠存款及退休俸資料、離婚協議書等。
*勞投保清單、綜合所得稅及稅籍資料可委由受理單位查調,民眾不需檢附。
聯絡電話:3350628、3322101(分機6403-6407)
傳真號碼:339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