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
設籍桃園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資格者,按月核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但如現已領有老人、兒童少年、特殊境遇等之生活扶助費或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或全日住宿式服務,只能擇一領取,不得重覆。
服務對象
申請生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最近一年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費用為新臺幣26,640元 *1.5=39,960元)。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70萬元。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應備文件
- 申請調查表。
- 申請人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查驗後返還正本)或三個月內全戶現戶戶籍謄本『個人記事』不可省略。 (設籍本市者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全戶包含:申請人、申請人父母、子女、配偶、納稅義務人等)
- 桃園市政府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 全家人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籍資料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 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應附代理人身分證、私章及填寫社福委託代理書。
- 身障證明正本及影本(正本查驗後歸還)。
-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例如:學生證、優惠存款及退休俸資料、離婚協議書等)。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電話:3350628、3322101(分機6402-6407)
傳真號碼:339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