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民法修法調降成年人年齡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生效,滿18歲就是成年人,可以獨立從事法律行為,不用經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同意,可以簽契約、買手機、租房子。此外,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由父母行使或負擔(俗稱監護權),子女成年以後,則不再受父母監護,需自行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為因應民法成年年齡於112年下修至18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特製作此影,影片已置放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s://cpc.ey.gov.tw/)/教育宣導/消保電影院/消保處專區中,並同步置於YouTube頻道,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70H1p6eMC0,歡迎點閱及分享。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法務部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