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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衝法有關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QA6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Q6 :
機關首長涉及機要人員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需自行迴避時,該職務代理人應蓋自身之職名章或授權章?
A :
各機關依分層負責事項授權各類業務決行層級,即應由該授權決行層級人員核章,核與本法規範公職人員自行迴避時應由職務代理人為之無涉。至於「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4點第3 款規定,現職人員代理職務時,應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除報經核准外,不得留待本人處理,是該職務代理人應以「自己名義」,而非以公職人員之甲乙章行之。

※除以上機要人員因職務關係所衍生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外,其他涉及機要人員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例如機要人員本人與機關為交易行為),該公職人員均應自行迴避

(法務部108年3月19日法廉字第10805001780號函轉該部108年3月5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