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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衝法有關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QA5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Q5 :
機要人員之請假、公差、兼職(課),其公職人員是否需自行迴避?
A :
核批請假、公差、兼職(課)等行為,性質上為無損益之中性行為,尚非屬有利於本法第4條第3項所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2條第1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尚無生自行迴避義務之疑義

※除以上機要人員因職務關係所衍生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外,其他涉及機要人員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例如機要人員本人與機關為交易行為),該公職人員均應自行迴避

(法務部108年3月19日法廉字第10805001780號函轉該部108年3月5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