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制於107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第14條第2項有條件放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機關團體進行交易或接受補助,但須在申請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團體主動公開,以接受檢視;監察院提醒,未依規定表明身分關係或機關團體未公開身分關係者,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身分關係揭露表--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下載區:https://sunshine.cy.gov.tw/News.aspx?n=8&sms=8855&_CSN=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