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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衝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公職人員包含「副主管人員」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行政院108年6月3日院臺法字第1080016406號函

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一案,業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並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