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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I LESTARI 違反老人福利法第51條第4款規定。

  • 發布單位:老人福利科
  • 聯絡人:張舒涵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130010957號

主旨:SRI LESTARI 違反老人福利法第51條第4款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公告姓名。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51條第4款。

公告事項:查受處分人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於112年6月22日、6月30日掌摑老人頸部與腿部、對其大聲咆哮及大力拉扯其手臂等行為屬實,已構成對服務對象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