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災害發生所在地區公所
服務內容
每人發給新臺幣10萬元。
服務對象
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而需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15日內之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逕向各區公所填寫)
2. 受災照片 2 - 6 張。
3. 身分證明文件。
4. 申請人之郵局存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之影本。
5. 醫療院所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新臺幣10萬元之收據正本。
6. 因遭受火災申請救助,需附消防機關核發之火災證明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