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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失蹤救助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科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403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洽辦單位

災害發生所在地區公所

服務內容

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服務對象

死亡救助:因災當場致死,或因災受傷致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逕向各區公所填寫)
2. 身分證明文件。
3. 申請人之郵局存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之影本。
4. 死亡救助:檢察機關核發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5. 失蹤救助: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