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服務對象及內容:
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 孕產婦:於妊娠期間及分娩後二個月內,因醫療需求,經醫師診斷需營養補充,依購買營養品支出核實補助,每人每胎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 未滿一歲嬰兒:一人一次,補助金額新台幣一萬元。
應備文件:
- 桃園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代金補助申請表。
- 低收入戶證明書。
- 孕產婦因醫療需求,經醫師診斷需營養補充,應附公立或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醫療院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診斷書應敘明缺少的營養及應購買的營養品,另未滿1歲嬰兒免付) 。
- 孕產婦因醫療需求,經醫師診斷需營養補充,應附付款之原始收據正本、包裝盒影本及說明書影本(未滿1歲嬰兒免付) 。
- 領據(如具領人為嬰兒,須法定代理人簽章)。
- 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需清楚列明存摺局號及帳號,且須為通儲戶)。
- 申請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