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程安婷於109年7月12日至109年7月18日托育期間不當對待幼兒,幼兒左肩後背及左臀燙傷、身體多處瘀傷,而依當時情形,行為人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過失程度顯然非輕。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