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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安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

  • 裁罰對象:程安婷
  • 裁罰日期:110-11-26
  • 違反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
  •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292887號
  • 發文日期:110-11-26

程安婷於109年7月12日至109年7月18日托育期間不當對待幼兒,幼兒左肩後背及左臀燙傷、身體多處瘀傷,而依當時情形,行為人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過失程度顯然非輕。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