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范程皓於109年10月22日至10月25日期間持木棍責打兒童身體多處、徒手毆打兒童臉部、拿蓮蓬頭沖兒童臉部,導致兒童身體多處瘀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公布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