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申請期程
一、提案單位如欲自114年1月1日起執行,請自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計畫
申請(以郵戳為憑),倘未依限送件,將依本局收件日為補助辦理起始期程。
二、未及於上開時間申請之單位,請於當年度計畫執行前2個月提出,如當年
度經費提早用罄,則不再受理新案申請。
服務對象
一、隔代教養、單親、身心障礙、原住民、新住民、受刑人、經濟弱勢等育有兒少之家庭。
二、經評估有教養困難、照顧壓力、支持系統薄弱之家庭,並以家庭服務中心服務或轉介之家庭為優先。
服務內容
針對弱勢家庭提供課後臨托與照顧、家庭關懷訪視或輔導、電話問安、寒暑假生活輔導及休閒活動、家庭支持團體及活動、、兒少團體與活動、家務指導服務、創新及特殊需求服務、兒童權利公約(CRC)宣導活動或課程、訓練及活動等多元服務。
補助團體辦理資格
一、立案時間應滿一年以上:
(一)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社團法人或立案之社會團體。
(四)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五)設有兒童福利、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家庭教育、親職教育等相關科系之
大專院校。
二、里辦公處。
補助原則
一、受補助單位應以兒童及少年發展權益為服務重點目標,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並且不應因政治、宗教或身分等不同背景性質而影響兒少權益。小衛星相關服務內容應以兒少課後照顧與陪伴為主,不得有利用兒少行銷、募款等情形,本局具有督導及考核之責,單位須配合本局督導及考核進行服務修正。
二、本局定期盤點轄內整體資源分布情形,並審酌設置地點及服務區域需求之權責,以不重疊設置為原則。
三、承辦本方案之團體應與家庭服務中心建立資源連結與合作模式,成為家庭服務中心在社區中的資源窗口和關懷追蹤及轉介的網絡單位;如發現需政府介入的脆弱家庭及保護性案件,應配合及時轉介或依法通報。
四、為落實社區支持預防功能,據點應以單位設於社區內之辦公處所空間為優先設置場域,得再視量能結合學校、活動中心等場地設置服務據點。
五、本計畫皆為免費提供服務,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六、服務項目以課後臨托與照顧、家庭支持團體及活動、家庭關懷與追蹤、寒暑假生活輔導及休閒活動為必要執行項目,單位得視組織量能及服務對象需求加值辦理其他活動項目,並結合在地文化與資源發展特色兒少服務;另各據點需配合本局辦理兒童權利公約宣導。
七、據點設置類型及設置原則:詳見相關檔案-114年度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
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補助計畫公告
八、各類據點補助核予額度基準:
(一)A據點:每單位全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105萬元。
(二)B據點:每單位全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90萬元。
(三)C據點:每單位全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四)本局得視提案單位計畫內容及辦理情形審酌核定各類型據點補助金額。
九、受補助單位需配合每半年提報成果半年報、年末提報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及相關行政事項,並接受本局相關督導、評核、教育訓練及培力計畫。
十、據點設置場地應設有辦公處所,其服務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檢修申報應符合規定,且備有簡易消防設備及明確逃生出入口,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配合事項
一、配合填報成果半年報表,並按時傳送社會局彙整。
二、於年底提報社會局服務成果報告,並配合督導考核機制,以檢視執行服務
成效,供次年度補助審核參考。
三、應參與社會局辦理之聯繫會議及組織培力方案,以提升單位服務效能。
四、接受補助之單位應與所轄社會局家庭服務中心建立良好橫向聯繫關係。
聯絡人 :
徐社工(桃園區、龜山區、八德區、大溪區、蘆竹區、大園區、復興區)
洪社工(中壢區、楊梅區、平鎮區、龍潭區、觀音區、新屋區)
聯絡電話:
(03)332-2101#6321
傳真號碼:
(03)334-7969
電子信箱:
徐社工10048145@mail.tycg.gov.tw、洪社工80039343@mail.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