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本市,經本市照管中心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 2 至 8 級符合該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告(長照低收入戶、長照中低收入戶或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無法外出至巷弄站共餐,未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 A 級單位核定使用 BA05 餐食照顧,且未使用其他長期照顧服務滿足餐食需求者,並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有餐飲服務需求者:
(一)年滿65歲以上獨居老人且無法自行炊食或外出購餐者。
(二)年滿55歲以上獨居原住民且無法自行炊食或外出購餐者。
(三)年滿1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且獨居無法自行炊食或外出購餐者。
(四)年滿1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非獨居無法自行炊食或外出購餐、且家人或可運用之支持系統也無法提供餐食者。
二、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長照低收入戶):由本局全額補助每人每日最高二餐(午、晚餐)餐費。
(二)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者、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資格者(長照中低收):由本局補助每人每日最高二餐(午、晚)餐費,每餐補助 90 元,由服務使用者自付每餐餐費10元。
三、服務內容:
(一) 經本市照管中心評估符合補助對象者,提供最高每日二餐(午餐、晚餐)營養餐飲服務。
(二) 一般戶有餐飲服務需求者,得全自費逕洽服務提供單位購餐。
四、服務申請流程:
申請服務(註一)→評估(註二)→核定→服務單位提供餐飲服務(註三)。
(註一)申請窗口:
1.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2.桃園市政府衛生局(https://care.tycg.gov.tw/cp.aspx?n=5786)線上申辦-桃園市長期照顧服務申請。
(註二)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進行實地評估並予核定,核定案需於每年(如有特殊個案需求,得提早)進行複評、核定。
(註三)經核定後10日內由服務單位提供餐飲服務。
五、民眾申請應備文件:桃園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個案服務初篩轉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