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之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或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2.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3.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4.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5.租賃房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6.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建築執照。
7.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8.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含身心障礙者)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需非直系親屬關係。
9.身心障礙者本人需實際居住租賃處。
補助標準
符合申請本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資格者:
1.單身家庭:按最高補助1600元,並租金總額50%為上限。
2.二口家庭:按月最高補助2,600元,並租金總額50%為上限。
3.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最高補助3,60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註:租金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 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及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之戶口名簿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 。
4、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 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及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之稅籍、所得、財產歸屬資料。
5、身心障礙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7、經區公所查無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者,應檢附建物權狀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稅籍證明或房屋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