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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桃園市身心障礙身分英文證明

  • 發布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 聯絡人電話:03-3680711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1、申請資格:設籍於本市且持有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2、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國民身分證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各1份及印章(或簽名)。
(3)身心障礙者之護照影本1份。
(4)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或簽名)。
3、身心障礙者之戶籍應設於本市,且「身心障礙證明」登載之住址,應與國民身分證登載之地址相同。
4、身心障礙者之英文姓名應與護照上之記載相同。
5、英文證明內之記事,僅提供障礙類別、等級之英譯,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6、本府社會局查證相關資料無誤後,開立「桃園市身心障礙身分英文證明」。
7、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本市身心障礙福利館(八德區介壽路二段901巷49弄91號)或本市任一區公所代收件。
8、於受理申請後七個工作天內,通知申請者至市府自領或掛號郵寄予申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