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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衝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QA3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Q3:投標廠商未履行事前身分揭露義務,是否影響其得標廠商資格?

A:關係人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者,並無違反第14 條第1 項交易禁止規定,其違反事前揭露義務者,另依第18 條第3 項處罰,並不影響其投標廠商資格。

(法務部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轉該部108年2月20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