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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證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聯絡人電話:志願服務推廣中心03-4262881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洽辦單位

本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服務內容
志工完成法定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服務對象
各社會福利類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所屬志工。
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