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桃園市政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第15條規定之以工代賑事宜,輔導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自立,特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
(一)目的:
透過以工代賑扶助機會增加收入,以培養工作技能,養成正向工作習慣,進而提升自我認同及成就感。
(二)適用對象:
實際居住本市,年滿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且具有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能勝任用人機關工作者。
(三)
以工代賑人員應以輔助用人機關辦理非屬行使公權力之業務為限,其工作項目及範圍如下:
1.協助公有館舍環境清潔維護及管理。
2.協助案件整理、建檔及歸檔。
3.協助社會福利業務櫃台收件及諮詢。
4.公文登記、收發及遞送。
5.其他臨時性工作。
(四)
應備文件:
1.以工代賑申請表。
2.國民身分證影本。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4.其他用人機關公告招募資訊所載指定文件。
(五)洽辦單位:(03)3322101分機6405林社工、6406呂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