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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訊息】「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防疫個人資料稽核原則」

  • 發布單位:人民團體科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 上版日期:111-09-12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為協助各主管機關妥適執行監督所轄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防疫個人資料(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為防疫需要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特訂定「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內政部爰配合訂定旨揭稽核原則,請非公務機關,於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定期稽核時,除會(社)員之個人資料,應包含防疫個人資料,並請依稽核原則所列稽核重點辦理。
二、檢附內政部來文、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防疫個人資料稽核原則及疫情指揮中心「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