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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補助

  • 發布單位:人民團體科
  • 聯絡人:邱先生、鍾小姐、許先生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331(邱)、6332(鍾、許)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最新消息:

壹、113年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作業須知及基準已公告,請參閱網頁最下方相關檔案


貳、監察院於111年12月12日院台財字第1112230358號函提案糾正在案,爰修正本府一般性補助規定,前揭要點規定111年12月12日以府社綜字第1110345345號令發布


前往常用連結:
 1.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我可以查協會的統一編號喔!!)     
 2.中央團體資訊查詢     
 3.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廠商營業項目查詢)     
 4.查詢補助款入帳情形     
 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申請/核銷注意事項】
 1.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不在此限
2.福利宣導活動應配合本府社會局政策性宣導及邀請講師資料庫之講師辦理,社會福利宣導應至少三十分鐘 
3.辦理弱勢關懷活動及社會福利服務活動:活動應以本市兒童或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單親家庭、原住民、新住民、低收入戶、遊民等弱勢為關懷主題,或以弱勢對象為主要參加者,且不得限定為會員,並得辦理社會福利宣導
4.每案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且核銷時應檢附核銷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相關支用單據影本。未達者,依比例減少原核定補助金額


一、一般性補助之對象如下:
 1.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2.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主事務所設於本市,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本市設立分事務所,且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3.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但不包含社區發展協會、老人會
4.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二、申請單位備妥以下資料並於活動前1個月以函文方式提出申請
1.公函(於活動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2.補助計畫申請表(需蓋協會圖記及理事長章)
3.補助計畫書(流程需含社會福利宣導30分鐘以上)
4.經費概算表(要有理事長、會計、總幹事/承辦人章)

5.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6.組織章程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經手人章)
7.近一年度會員大會紀錄備查函
8.補助經費切結書(要有協會立案圖記及理事長章)

※申請補助之案件有收費者,應於經費概算表,詳列收費金額及其基準,且於核銷填報實際支用數。




中央立案團體,除上述1-4項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1.中央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2.中央團體章程影本

3.中央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書

4.會址設於境內之證明文件

5.分級組織負責人證明書影本

6.中央團體近1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備查函影本

 ※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三、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於12月辦理之計畫或活動,應於當度12月31日前完成核銷)

 1.公函

2.本府核定函影本

3.活動變更函文(無者免付)

4.領據正本

5.原始經費支用單據

6.一般性補助(核銷)切結書

7.自籌款(核銷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相關支用單據影本

9.活動成果照片至少四張(如:紅布條、參與人員、宣導照片及活動花絮等)


四、核銷注意事項:
1、受補助金額應檢附支用單據正本,並分項粘貼於粘貼支用單據用紙

 2、印刷費及文宣費應註明「桃園市政府補助印製」字樣

 3、核銷相關注意事項如本須知規定

4、購買物品照片、簽到單及樣張等相關資料,受補助單位應依本要點第六點規定保管十年,且建立完整資料檔案,以供查核


五、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監事會

2.理監事或董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3.一般性補助案件之活動地點位於其他縣市或計畫內容為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會務性或會員大會

4.同一案件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但預算來源為回饋金性質,不在此限

5.申請單位立案、設立許可或會址設於本市未滿一年 



六、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補助機關得依其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及命其繳回全部或部
分補助款,並得停止助一年至五年:

1.檢具之申請資料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補助機關之督導、查核或考核

3.未確實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

4.未經 補助機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5.不當支用補助款

6.其他違反法令行為
※前項情形前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涉及刑事責任者,應應移送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偵辦偵辦,案經起訴、緩起訴
者,案經起訴、緩起訴者,停止補助二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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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倘有活動變更調整,應於活動前7天,函送本府備查

2.補助機關對於受補助者,得隨時派員瞭解計畫執行情形,並填寫紀錄表,辦理實地考核

3.活動辦理,倘需租借場地請多加利用桃園市政府場地租借網(點我)

4.社會福利宣導講師聯繫資料(應於活動申請時確認出席講師,並在計畫書內寫明講師資訊),請編列2,000元/1小時   講師費

 5.計畫應增加滿意度問卷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