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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衝法有關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QA1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Q1 :
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稱「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公職人員」所指為何? 是否亦包含對該機要人員有建議任用權之主管人員、配置服務單位之主管人員或所屬機關首長(所屬機關簽報上級機關核發派令)?
A :
參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規定,機要人員應為各機關所進用,是以所稱「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應以該進用機關即核發機要人員派令之機關(下稱核派機關)之首長為公職人員;核派機關與服務機關不同時,以服務機關之首長為公職人員,若實際服務機關並非佔缺機關則以實際服務機關為準。
※除以上機要人員因職務關係所衍生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外,其他涉及機要人員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例如機要人員本人與機關為交易行為),該公職人員均應自行迴避

(法務部108319日法廉字第10805001780號函轉該部10835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