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各機關應如何履行主動公告義務?是否有統一建置揭露平臺之必要?
A: - 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公開之義務主體為各該「機關團體」,又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故機關團體有將身分關係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線上查詢之義務。
- 鑑於監察院刻建置「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以利各機關團體揭露及供公眾查詢,各機關團體如於機關網站主動公告之外,認亦有併於揭露平臺揭露之需;或因機關無資訊網站可供公告,而有於上開揭露平臺揭露之必要(惟如機關團體以上開平臺為唯一線上揭露方式,請務將相關資訊以標註於機關網站或提供網頁連結),因上開平臺使用範圍及使用者權限,將由本部與監察院另行研議。於平臺未上線前,各機關團體得先行評估設置網站揭露專區;並請監察院於平臺建置完成,預備上線前先行通知各機關。
(法務部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轉該部108年2月20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