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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集Q13(105年6月版)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問: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是否意味可以恣意為之?

  1. 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業揭示於本規範總說明。
  2. 依據本規範第7點第2項規定,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如邀宴者係黑道大哥、股市作手或邀宴地點係有女陪侍之特種場所等,均與公務員之身分、職務顯不相宜。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官網-防貪業務專區-廉政倫理-問答輯-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