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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集Q2(105年6月版)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問:行政機關(構)間之互動,是否應受本規範拘束?

答:

  1. 本規範目的:係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本規範第1點參照)。
  2. 重點在於規範公務員個人行為:條文內容皆以公務員面對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兼職、出席演講等涉及公務倫理行為為中心,明定各類標準及處理方式。
  3. 政府機關(構)間之互動,非本規範之對象:政府機關(構)間之參訪、拜會及聯誼等活動因皆係公開為之,且為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並無利益衝突之虞,故非本規範之對象。至與政府機關(構)以外之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互動時,則需考量有無本規範第2點第2款所稱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情形,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官網-防貪業務專區-廉政倫理-問答輯-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