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法務部112年6月30日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適用案
說明 :
一、法務部112年6月30日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下稱填表說明)部分規定,自112年9月1日生效,係以申報人之「交件日」判斷是否適用修正後規定,先予敘明。
二、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9點第8項規定「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報,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意即各類虛擬資產無論交易價額是否在1千元以下,均應計入20萬元申報標準。例如:申報人於申報日持有之比特幣交易價額19萬9千元、甲幣交易價額700元、乙幣交易價額800元及丙幣交易價額900元,各類虛擬資產合計已達20萬元之申報標準,則應予申報當日持有之比特幣交易價額19萬9千元;至於甲幣、乙幣及丙幣因交易價額在1千元以下,審酌虛擬資產交易實務可能發生持有多種價值甚低之虛擬資產尚未能於市場出售,為避免申報眾多價值甚微之虛擬資產而引發困擾,爰依上開但書規定,無須填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