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服務內容
桃園市政府許可設立之基金會係公益性財團法人,其成立宗旨在解決社會問題,增進民眾福祇,而且積極弘揚人們美好、互愛、慈善等崇高理想。成立之動機源自「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理念,由民間主動參與投入社會服務的有效管道。
應備文件
(申請書乙份,其餘應附文件各1式5份,影本文件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文件須加蓋騎縫章,並加裝封面;封面註明「財團法人桃園市○○○社會福利基金會申請文件」;另印鑑清冊皆需正本)
- 捐助章程。(以遺囑設立者,並應提出遺囑影本。)
-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 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另依財團法人法第41條第2項所定5分之1以上董事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相關證明文件。
- 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 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2份。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清冊2份。(皆需正本)
-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未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切結書;置有監察人者,其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無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之切結書。
- 籌備會議記錄、第1屆第1次董事會議紀錄。
- 捐助人同意於法人完成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 捐助人名冊。
- 事務所使用證明文件(房地產借/租用同意書及產權證明文件)。
- 年度經費預算書、年度工作計畫。
- 其他規定之文件【職員名冊、職員待遇表、辦事細則、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之遺囑影本、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等】。
- 申請人委託代理者應具委任書。
備註:
- 附件驗印後發還3份,以便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另有關財團法人登記問題,請參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問答集-財團法人登記」,網址如相關連結。。
- 申請書範例如相關附件。
- 相關法規如相關連結,亦可參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業務須知-相關法規(如相關連結)。
- 「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規定捐助財產之最低現金總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不含不動產、有價證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