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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民間單位辦理提升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計畫

  • 發布單位:社會工作科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壹、計畫依據: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
 二、本府社會工作人員安全維護要點。
  
 貳、計畫目的:
 為輔導本市社工進用單位執業環境改善,提供所聘用社工人員執行職務所需具備安全意識、防護配備及支持協助,保障其人身及財產權益,以達安全就業、安心服務及安定管理之目標,特辦理此計畫。
  
 參、補助對象:
 一、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聘有專職社會工作人員。
 二、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於本市設有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聘有專職社會工作人員。
 三、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聘有專職社會工作人員。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聘有專職社會工作人員。
 五、本市設立許可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符合上述條件並於前年度及當年度接受本局執業安全輔導者優先補助。
  
 肆、計畫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當年度9月30日前提出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本局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本計畫當年度補助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伍、補助項目:
 一、辦理社工人身安全及健康之訓練、演練、紓壓活動、工作手冊彙編等。
 二、辦理健康職場環境相關措施、設施設備、遭受侵害之協助措施、消防安全檢測、健康檢查及投保執業安全保險。
 三、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申請單位以申請一次為限;如有接受本局委託或補助,請優先使用委託或補助計畫經費。
  
 陸、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檢具公函、補助計畫申請表、補助計畫書(含經費概算表)、補助經費切結書、執業人身安全單位自主檢核表、聘任社會工作人員佐證資料(在職服務證明書、勞退名冊、健保名冊、勞保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如附件2);核銷資料(如附件3)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申請者應列明案件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經費。

三、申請者檢具之申請相關資料文件,均不予退還。

  

 柒、於詳見計畫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