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務內容 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協調、諮詢、推動、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小組規定 1、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其中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2、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3、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任務內容 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協調、諮詢、推動、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小組規定 1、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其中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2、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3、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