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實施計畫
目的
為協助失能程度 2 級以上之失能者的家人與照顧者,引進民間部門參與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依據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項目(BD03),滿足本市失能程度 2 級以上失能者之交通接送服務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及維護民眾的權益。
服務對象
長照服務對象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 歲以上老人。
二、55 歲以上之失能原住民。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四、50 歲以上之失智症患者。
五、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且獨居之老人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單位特約資格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三、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社會福利團體。
四、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
及小客車租賃業。
五、本局會依服務量能及中央經費核定於增減特約單位。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辦理方式及應備文件
單位服務前應與本局簽訂特約始得服務(特約契約書及相關附件)。
一、長期照顧服務特約。
二、服務計畫書。
三、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
四、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開業執照。
五、醫療法人、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社會福利團體:捐助章程或章程、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六、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