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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住屋修繕補助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聯絡人電話:3339090、3350598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三、未進住老人福利相關機構。
 四、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具備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領取資
        格。

申請補助之住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坐落於本市。
 二、申請人所有或租賃,且實際居住者。
 三、為租賃者,其租賃契約期滿日應在申請補助日之後,且相距超過三年。
 四、每一住屋自核定補助日起三年內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且同一修繕項目於三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五、已接受政府相關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者,就該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修繕住屋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開立)。
四、修繕工程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等相關資訊,且加蓋估價廠商之統一編號章或免用統一編號章與負責人私章)。

   ※如開立的是統一發票:需加蓋統一編號章

   ※如無法開立統一發票只能開收據者:需加蓋免用統一編號章及負責人私章

   ※估價單之總價需含營業稅5%!

五、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正本。(並請以文字詳細說明需修繕之必要性、需修繕的原因等)
六、無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切結書。
七、申請修繕住屋為租賃者,並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八、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申請桃園市社會福利委託代理書」(見本頁面下方最後一個PDF附檔)及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
九、其他審查所需或本局指定之文件。


補助項目:
一、住屋防水、給水、排水及壁癌處理。
二、臥室、浴室、廚房、室內樓梯及走道改善工程。
三、其他關於室內居住安全、衛生、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之必要修繕。
申請修繕住屋為租賃者,前項之補助修繕項目以室內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之必要修繕者為限。
申請人應於收受本局核定補助之書面通知後,始得進行住屋修繕,並應按核定補助項目及內容為之(不可先行施工)。 


申請人應於住屋修繕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撥款
一、核定補助項目之施工中及施工後照片。
二、請領領據正本。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修繕工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具統一發票專用章或統一發票號碼)或收據(具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正本。 


註:
一、核定後因故需更換廠商,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申請核定時的廠商須與實際施作工程的廠商為同一家。
二、建築法第4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 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依據以上規定,遮雨棚屬建築法規範之建築物,需提供建造相關合法證明,否則無法核定。
三、有相關疑問請先來電詢問確認清楚,申請人應於收受本局核定補助之書面通知後,始得進行住屋修繕,並按核定補助項目及內容為之;不符或違反本補助辦法條文規定則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