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申請資格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未進住老人福利機構、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補助標準
1、住屋坐落於本市。
2、申請人所有或租賃,且實際居住者。
【重要澄清】
※房屋如非長輩本人所有(例如所有人為長輩的家屬),而屋主同意修繕,則視為租賃,補助修繕項目以室內無障礙設施設備之必要修繕為限!
※長輩如為建物所有人但為部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狀上寫的權利範圍不是全部,例如:7分之3),則需每一位房屋所有權人都要寫同意書並檢附其建物所有權狀!
3、為租賃者,其租賃契約期滿日應在申請補助日之後,且相距超過三年。
4、每戶3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同一補助項目3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5、已接受政府相關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者,就該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修繕住屋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開立)。
4、修繕工程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等相關資訊,且加蓋估價廠商之統一編號章或免用統一編號章與負責人私章)。
※如開立的是統一發票:需加蓋統一編號章
※如無法開立統一發票只能開收據者:需加蓋免用統一編號章及負責人私章
※估價單之總價需含營業稅5%!否則無法核銷!
5、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正本。(並請以文字詳細說明需修繕之必要性、需修繕的原因等)
6、無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切結書。
7、申請修繕住屋為租賃者,並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8、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申請桃園市社會福利委託代理書」(見本頁面下方最後一個PDF附檔)及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
9、其他審查所需或本局指定之文件。
補助項目:
1、住屋防水、給水、排水及壁癌處理。
2、臥室、浴室、廚房、室內樓梯及走道改善工程。
3、其他關於室內居住安全、衛生、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之必要修繕。
申請修繕住屋為租賃者,前項之補助修繕項目以室內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之必要修繕者為限。
註:
- 請在收到核定函並確認核定項目和金額無誤後再請廠商動工,萬萬不可先施工!並在完工後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核銷(檢附核定項目之施工中、施工後照片正本、請領收據正本、存摺帳戶封面影本、修繕工程之統一發票(具統一發票專用章或統一發票號碼)或收據(具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正本。
- 核定後有變故需更換廠商,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當初申請核定時的廠商要和實際施作工程的廠商為同一家!否則無法核銷!
- 建築法第4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依據以上規定,遮雨棚屬建築法規範之建築物,需提供建造相關合法證明,否則無法核定!
- 有相關疑問請先來電詢問確認清楚,申請人應於收受本局核定補助之書面通知後,始得進行住屋修繕,並按核定補助項目及內容為之;不符或違反本補助辦法條文規定則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