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本市,經本市照管中心評估符合為長照服務請領資格之低收、中低收入長照失能者,無法外出至巷弄站共餐、未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A級單位核定使用BA05餐食照顧,且未使用其他長期照顧服務滿足餐食需求者,並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有餐飲服務需求者:
- 年滿65歲以上獨居老人(註一)且無法自行準備餐食或外出購餐(註二)者。
- 年滿55歲以上獨居原住民且無法自行準備餐食或外出購餐者。
【註一】前述所稱「獨居老人」係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 歲以上獨自居住。
(2)同住者無照顧能力或無民法上照顧義務、無照顧契約關係者。(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確認)
(3)65 歲以上夫妻同住。
(4)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訪視評估需列冊關懷之老人。
【註二】前述所稱「無法外出購餐」係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法外出購餐。
(2)需使用輔具(如:輪椅、電動代步車、助行器、白手杖等)方可外出購餐。
(3)需其他人力支持(如:視力協助員、親友等)方可外出購餐。
(4)其失能狀況致外出購餐有安全疑慮。(如:智能障礙者無法自行於馬路行走等)
補助標準
-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長照低收入戶):由本局全額補助每人每日最高2餐(午、晚餐)餐費。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者、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資格者(長照中低收):由本局補助每人每日最高二餐(午、晚)餐費,每餐補助 90 元,由服務使用者自付每餐餐費10元。
- 一般戶有餐飲服務需求者,得全自費逕洽服務提供單位購餐。
服務申請流程
申請服務(註三)→評估(註四)→核定→服務單位提供餐飲服務(註五)。
【註三】申請窗口: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03-3340935)
- 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長照服務專線:市話或手機撥打1966)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https://care.tycg.gov.tw/cp.aspx?n=5786)線上申辦-桃園市長期照顧服務申請。
【註四】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進行實地評估並予核定,核定案需於每年(如有特殊個案需求,得提早)進行複評、核定。
【註五】經核定後10日內由服務單位提供餐飲服務。
應備文件
1、桃園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個案服務初篩轉介單。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