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單位
提供本市各區辦公處、立案之人民團體、社會福利機構及社區關懷據點等,辦理公益性、老人文康休閒及社會福利宣導活動使用。
應備文件
申請使用本專車辦理活動者,應由申請單位於使用日前十天(除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外),檢附申請表、活動企劃書及節目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 本專車開放辦理活動之時間除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外,文康車宣導人員服務時間為週二至週六(不含連續假日),為每日八時至十七時止。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借用;已核可借用者停止其使用:
- 活動內容違反政府法令或妨礙公序良俗者。
- 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違反本要點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 活動時有損害本專車設備之虞,或有違公共安全者。
- 活動使用時超過本專車規定時限,或未依規定申請續用者。
- 其他經營管理單位認為不宜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