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領取重陽禮金:
(一)在重陽節當日已滿六十五歲之市民或已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並設籍本市達六個月且有居住事實者。
(二)經衛生福利部馬偕計畫審核通過,並居留本市之外國籍人士。
補助標準
符合資格者,
(一)未滿九十九歲者,每人新臺幣2,500元。
(二)年滿九十九歲者,每人新臺幣2萬元。
發放方式
(一)未滿九十九歲者,由區公所於重陽節前五日,匯入其郵局或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但有特殊原因,經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核准者,得發放現金。
(二)年滿九十九歲者,由區公所指派代表發放現金。
(三)年滿一百歲者,得由本府社會局或區公所指派代表發放之。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身分證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 郵局或農會帳戶影本(須配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作業)。
4、 申請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