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
二、補助內容:每月補助照顧者新台幣5,000元。
三、補助規定:
(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
3、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本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之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或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需家人照顧者。
4、 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區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2、應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1) 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 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被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須年滿16歲,未滿65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情事。
4、未從事全時之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被照顧者。前項所稱之全時工作,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工作時間。
四、應備文件:
1、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表。
2、照顧者及被照顧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3個月內被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4、被照顧者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5、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第3點所訂證明文件,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