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9-1條: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前二項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請各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填寫「桃園市社會救助通報表」,並通報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以落實責任通報。
三、受理單位(各區公所社會課)
| 電話 | 傳真號碼 |
各區公所社會課 桃園區公所 | 334-8058 | 334-7186 |
中壢區公所 | 427-1801 | 426-5630 |
平鎮區公所 | 457-2105 | 428-5175 |
大園區公所 | 386-7703 | 384-2487 |
八德區公所 | 368-3155 | 365-4441 |
大溪區公所 | 388-2201 | 387-2427 |
楊梅區公所 | 478-3683 | 478-0646 |
新屋區公所 | 477-2111 | 477-2641 |
龜山區公所 | 320-3711 | 350-9745 |
蘆竹區公所 | 352-0000 | 311-8417 |
觀音區公所 | 473-2121 | 473-3334 |
龍潭區公所 | 479-3070 | 489-4448 |
復興區公所 | 382-1500 | 382-18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