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服務內容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申辦保險費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申請人自付保險費30%,其餘70%由政府補助。
(113年度標準: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23,965 元 ,自付保費593元,政府負擔1,383元)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 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申請人自付保險費45%,其餘55%由政府補助。
(113年度標準: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23,965 元未達31,954元者,自付保費889元,政府負擔1,087元)
服務對象
年滿25歲且未滿65歲,設籍本市,並符合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且無下列情事之ㄧ者: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二)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2.全家人口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因全家人口除被保險人外,尚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3.全家人口內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16-25歲在學學生,請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2)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或居留證影本。
(3)最近轉換工作者,檢附服務單位開具之最近3個月內薪資證明。
(4)已歇業之公司或行號負責人者,請附歇業證明。
(5)應徵召入伍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影本。
(6)國中小學教師、職業軍人,請檢附薪資(餉)單影本。
(7)退休人員領取月退俸者,請附月退金或月撫金通知單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8)退休人員最近1年內領取1次退休金者,請附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影本。
(9)入獄服刑或失蹤6個月請檢附入獄證明、協尋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0)失業者請檢附離職證明、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
(11)無法工作者請附最近1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4.受委託辦理之代理人身分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