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災害發生所在地區公所
服務內容
每戶發給新臺幣2萬元。
服務對象
土石流入侵住屋,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三十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ㄧ者。
住屋之範圍以房屋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廁所、衛浴為限,不包括畜舍、倉庫、工寮、騎樓、走道、大樓集合住宅之車庫及地下室等其他空間。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逕向各區公所填寫)
2. 受災照片 2 - 6 張。
3. 身分證明文件。
4. 申請人之郵局存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之影本。
5. 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建物登記謄本、建築執照影本、戶口遷入證明、房屋完稅繳納證明及自來水費繳費收據或電費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