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災害發生所在地區公所
服務內容
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每戶補助以5人為限。災害發生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之住屋者,不予核發。
服務對象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以申請人於災害發生前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災害發生時居住於現址者。
住屋之範圍以房屋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廁所、衛浴為限,不包括畜舍、倉庫、工寮、騎樓、走道、大樓集合住宅之車庫及地下室等其他空間。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逕向各區公所填寫)
2. 受災照片 2 - 6 張。
3. 身分證明文件。
4. 戶口遷入證明。
5. 申請人之郵局存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之影本。
6. 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建物登記謄本、建築執照影本、戶口遷入證明、房屋完稅繳納證明及自來水費繳費收據或電費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7. 因遭受火災申請救助,需附消防機關核發之火災證明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