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服務內容:
辦理社會救助法第15條規定之以工代賑,扶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庭自立,解決生活困難。
服務對象:
擔任代賑工者,應年滿十六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因家庭發生變故或經濟陷於困境,經本府社會工作師(員) 評估確有擔任代賑工之需求。
工作項目:
- 協助辦理社會福利及社會救助業務。
- 協助公有館舍環境清潔及維護工作。
- 協助其他臨時工作。
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私章。
-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代賑工僅得從事輔助業務,不得為主要業務負責人,並不得從事技工、工友、駕駛及清潔隊員之工作。